香港公司分行与商业名称的区别
发布时间:2024-06-27
香港分公司分为两种性质,一种为分行,一种为使用名,香港分行就相当于大陆所讲的分公司,有单独的商业登记证,可以与母公司不同的地址经营业务;而商业名称或业务名称只是业务用名,也被人称为使用名,它没有单独的商业登记证,不可以独立经营业务。
其两者的相同点:
1. 取名不受限制,名称不以有限公司结尾,以协会、交流会、促进会、公司等结尾是可以的
2. 没有独立的董事,都是依附在一个香港公司总行下面
3. 都是需要有具体的业务性质(经营范围)
4. 可以和总公司的注册一同申请,也可以之后再申请
5. 都可以有独立的公司印章
其不同点:
1. 一个香港公司总行可以设立多家分行,而业务名称只能有一个
2. 分公司有单独的商业登记证BR,登记证号码体现为001或002,每年都需要和总行一起交费做年审,而商业名称没有单独的商业登记证BR,名称和总公司的名称显示在一张商业登记证上,登记证号体现为000,每年年审费只要交总行办理就可。
3. 分公司可以在香港本地银行开户,而商业名称不具有法律效应。
4. 分行可以随时申请与注销,而商业名称只能跟着总行走办理注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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